泉州网7月6日讯(记者陈玲红通讯员王琳周佳宝)卖方没有开发票,买方可以拒绝付款吗?日前,南安市某陶瓷公司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支付60多万元的瓷砖货款。而某房地产公司以某陶瓷公司瓷砖质量不合格,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付款。案件一审驳回了陶瓷公司的诉求,要求其按约定开发票;二审又支持陶瓷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按合同支付货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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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卖方起诉被驳回法院主张先开发票
2020年2月18日,某陶瓷公司(乙方)与某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买卖合同,就采购地砖事宜达成一致。除约定乙方需保障产品质量合格、承担售后义务等基本要求,合同还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不少于拟付款金额的税率为13%的税务局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瓷砖到货后,甲方迟迟没有按价格付款,乙方对此诉诸法律。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两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的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项,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具法律效力。故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相应票据的合同义务却先行主张甲方支付款项,与合同约定不符。2022年12月28日,南安市人民法院驳回某陶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卖方开票后上诉法院要求立即付款
2023年3月6日,该陶瓷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同日立案。上诉期间,该陶瓷公司提供新证据,证明其已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4月4日提供给房地产公司。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收到发票后的30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即至少应于同年5月4日前支付货款,否则应自2023年5月5日起支付陶瓷公司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
鉴于二审出现新的事实,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房地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瓷公司未清货款,并自2023年5月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未开发票不能成为拒付款理由合同中约定的除外
法官介绍,卖方的主合同义务应是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方。买方的主合同义务则是支付货款。开具票据属于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性,因此开具发票不是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事项,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但在买卖合同等有效的民事合同中,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开具发票可以作为约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的事项。若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具发票则可以成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一旦对方开具发票后付款条件即成立,买方应当立即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