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经纪业务再规范八要点:账户资产首超千万需强化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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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高级记者 田忠方
券商经纪业务的开展迎来全面再规范。
6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表示,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正式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下称“《规则》”)等两项自律规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2份配套文件。
整体来看,《实施细则》共六章27条,对投资者身份识别、回访要求、营销活动、加强自律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完善。
《规则》共六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明确资金账户定义;二是完善资金账户开立要求;三是强化资金账户持续管理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单客户多银行业务管理要求;五是强化资金账户管理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及行业自律管理要求。
那么,监管对投资者身份识别方面作了哪些强化?对券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进行了哪些进一步规范?对券商经纪业务的进一步规范主要坚持了什么原则?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十大要点。
要点一: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
在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方面,《实施细则》进行了多方面的细化。首先是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
“投资者未履行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实施细则》强调。
同时,《实施细则》强调了账户实名制要求,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保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基本信息一致。
此外,《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资金账户开户环节实名制审核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客户冒用他人名义开立账户。
“客户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资金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虚假证件开立资金账户。客户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规则》称。
要点二:需对账户资产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需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一是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二是实地调查走访;三是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四是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等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证券公司使用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采集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及相应的责任不因信赖上述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而免除。”《实施细则》强调。
要点三:出现大额资金划转等情形,需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投资者身份识别方面,《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5种情形,并明确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
《实施细则》指出,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下列5方面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一是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二是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三是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四是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在重新识别的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实施细则》强调。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
要点四: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是否匹配的后续评估
《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实施细则》明确。
同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是否匹配的后续评估。
要点五: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回访方面,《实施细则》完善了三方面要求,一是充分考虑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
具体而言,《实施细则》对证券公司回访作出了三大安排:
一是对新开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回访确认后账户方可使用;对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回访。
二是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
三是对其他投资者,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下同)的5%。证券公司开展回访工作的,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要点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上,《实施细则》进行了四方面规范。
一是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
三是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服务成本测算、佣金收取标准的公示形式提出了要求。
《实施细则》强调,证券公司应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和财务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实施细则》指出。
四是细化证券公司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要点七:三方面加强自律管理
自律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进行了三方面加强:一是明确中证协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督促证券公司履职尽责。
三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
要点八:坚持三大原则,聚焦重点领域的同时兼顾原则性和实践性
对于《实施细则》的出台,中证协表示主要坚持了三方面原则:一是立足业务本源,引导行业发展。《实施细则》严格把握“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的证券经纪业务内涵,力求在《办法》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做出较为全面的规范,引导证券公司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细化规范要求。针对证券经纪业务涉及的投资者管理和营销管理进行重点细化规范。投资者管理方面,主要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等重点环节;营销管理方面,主要对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佣金管理、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工作进行细化规范,保证执行层面的有效落实。”中证协指出。
中证协进一步指出,三是兼顾原则性和实践性。《实施细则》既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提出了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履行适当性管理、反洗钱、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利益冲突等原则性要求,同时兼顾可操作性,对强化身份识别的金融资产金额和具体措施、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金额标准和具体情形、回访方式和回访比例、适当性后续评估和常规稽核审计的频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了总体引导和切实可行的实践要求。